每被問起當公務員的原因時,因為理由有如「我要成為海賊王!」般天真爛漫,都隨便找藉口搪塞;隨著年紀增長,位子越坐越後面,嚐盡職場冷暖之餘,總會想起一句話:「人在公門好修行」。
這條修道之路,走起來讓人窒息,時常質疑自己究竟修行了什麼,因而啟發逐一紀錄下來的動機,希望能藉此清楚「不是社會太黑暗,而是自己看不清」的道理。
何謂商調
商調,是公職生涯中最常聽到的字彙之一,若商調一詞經常在生活周遭被提及,表示該趕快商調離開貴單位囉!商調一詞的定義何來?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:「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。如業務需要時,得指名商調之。」可知,商調乃機關與機關之間的人員調動。
商調就是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調用的簡稱
那麼為何叫商調?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:「...各機關職務出缺,如因業務需要,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,應...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,始得調用。」,更進一步可知,當機關有空缺,如經由面試或筆試等程序,預定任用其他機關的公務員,發函商請該公務員之服務機關調用,簡稱為商調。
商調的種類
商調是機關與機關間的人事調動,流程上通常是某公務員至用人機關面試獲錄取後,由用人機關函文原機關商調該公務員,最後由原機關決定是否過調、以及同意過調的派令生效日;中華民國中央再加地方各級機關的數量多如牛毛,總共有近30餘萬個公務人員,商調的種類變得非常多樣,以下將以機關還有職缺的不同,整理各種商調的可能樣態。
由於人員異動將造成原機關補人的困擾,通常商調都會被百般阻撓,除非是長官早就想要你走了逆淘汰現象
依機關區分
商調乃機關間的人事調動,依照機關間性質的不同,商調的阻力也有所差異。首先,機關間若無隸屬關係,例如中央與地方機關、或是五院轄下機關之間即為此例;此類商調最為常見、變數也最大,由於機關互相無從屬關係,原機關拒絕過調的立場相對穩固,該公務員的商調若非陞任,通常得付出較大努力或理由,原機關才會同意過調。
換個工作搞得這麼複雜,大家是不是都吃飽太閒
其次,是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之商調,例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於衛生福利部、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於前鎮區戶政事務所,由於愈上級的機關職缺與職等通常高於隸屬的下級機關,縱使平調至上級機關也含有升遷之意(或是出路更廣),原機關同意過調的機率相對較高;與此同時,自上級機關商調至下級機關,若無職等上的陞任,原機關否准過調的機率相對較高。
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,單位主管都嘛認識多年,千萬小心不要惹錯人
最後是機關間無隸屬、但所管業務具有指導、監督關係,例如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之於內政部消防署、各地方政府環保局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;由於業務往來密切,面試錄取的機率相對較高,但由於機關間僅有業務而無從屬關係,縱使是商調至中央機關,除非是職位陞任,否則原機關並無同意商調的義務或必要。
無隸屬但有指導、監督關係的機關,有時愛恨情仇比實境秀還精彩
依職缺區分
斟酌現行實務上的規定,商調為機關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,商調的樣態自然與公務員本身有關,因此本文再以所欲商調的職缺分類;其一為平調,即商調至新機關的職缺與現行同職等,平調理由眾多,最常見也為正當的是調回居住地,至於實際上是不是原機關,讓人一秒都不想待下去?不好說、也不方便說。
大家都說公務員是米蟲,為什麼就我不是?這恐怕是多數新進公務員心中最大疑問
其次是降調,商調至新機關較低職等的職缺,此類調動經常是該公務員因私人原因無法留任原機關,另外也很常發生於中央調地方政府的情境,係因中央與地方機關之間,同樣工作性質的職缺卻有職等的差異,因此往往中央公務員欲商調至地方政府時,會因找不到對應的職等而形成降調之結果。
想商調回家也會被百般阻撓,跟復仇者聯盟之於薩諾斯一樣陰魂不散
最後是陞任,小弟我覺得,陞任至新機關是所有公務員夢寐以求的商調結果,由於是升遷原機關幾無理由拒絕過調,雖然離開原本熟悉的單位,但卻是因為獲得升官機會,對於一個蘿蔔一個坑、一缺幹十年的公務員來說,陞任是最完美的商調方式。
大家都好想陞任去新機關喔~
商調結果
歷經面試後獲錄取第一順位,並由用人機關內部徵審通過後,人事單位或是用人單位會電話請該公務員先行向長官報備,原則同意後即發商調函;機關人事收到商調函後,將會辦該公務員的現職單位,此時該單位主管將決定是否過調以及何時過調,經機關首長同意後,人事便函復商調結果,其結果大致分為以下種類:
同意過調但以派令生效日區分
同意過調後,原機關人事單位回函給用人機關,用人機關隨後發出派令,該公務員應在派令上註記的生效日一個月內至新機關報到,完成過調程序。但是,原機關回復同意過調的公文,有時會加註特定生效日,因而依派令的生效又有兩種結果:
1.發布日生效:原機關同意過調,且未有任何其他意見,則商調日以派令發布日生效起算;也就是該公務員自收到派令的次日起30日內,要到新機關報到。基本上這是最順利的商調結果,想必該公務員是祖上積德、三餐睡前都有跟上帝禱告。
派令生效日眉角非常多,不同的日期還會影響到考績與升官等,真的要跟人事問清楚
2.特定生效日:原機關雖同意過調,卻加註過調的日期,壓過調的時間,例如明明4月30日回的公文,卻說當年9月30日才能過調,理由差不多都是這個人很重要,本機關就是要花這麼多時間業務交接啦!若用人機關無法等這麼久,就會遞補商調下一順位的候選人;明明每天上班主管把自己講得只是個冗員,一旦有機會離開時,就突然變成超級中流砥柱!?人在公門真的好窒息。
想被主管需要時被當垃圾、想被當垃圾時卻被回收,這就是人在公門好修行
不同意過調
如果說,以特定生效日壓時間是給用人機關碰軟釘子,那麼直接不同意過調就是完全不給面子,尤其兩機關間若無隸屬或指揮關係時,自然也將提高直接回絕商調的可能性。
小弟曾看過完全不給面子的拒絕文,態度之強硬像在看訴狀,恐怕紅髮出面都拿不到面子
109年9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成會議決議,將商調(核定指名商調)調整為行政處分,表示公務員對於商調的結果可提出行政訴訟;相信有辦理行政訴訟經驗的先進應該知道,除非該處分有重大瑕疵(例如人事單位沒通知商調函送達),行政訴訟翻盤的機率微乎其微;保訓會這個決議,小弟我覺得,恐怕實質上只是讓機關的人事人員,在商調業務上,除了處理申訴、陳情還有民意代表案件外,又多個行政訴訟的業務罷了。
應該直接修法規定不得拒絕商調比較快
結語
公務員因為年資、資積分,以及非在職身份恐難面試新單位成功等原罪,想換單位永遠需要同時取得新機關錄取以及原機關同意放人,一來一往造成商調就是這麼困難,小弟這十餘年來無論是自己、或是所見所聞的商調過程與結果多不勝數,有人像世界帆船冠軍般地一帆風順,也有人像阿信的身世般悲情困窘,人在公門好窒息,是真的沒在跟我們開玩笑的。
商調,有人輕鬆寫意得償所望、有人七次北伐都失敗,這就是人生
我去面試前要不要跟主管說?錄取新職得先跟主管報備嗎?找人幫忙施壓正確嗎?有沒有哪些手段可讓主管放人?為什麼某同事的派令直接發布日生效?各種關於商調的問題,都因為不同機關、不同主管,以及不同單位文化而沒有正確答案。小弟我直到現在,也找不到答案,我只知道公職生涯很長,在每個人都得做到65歲的超長職涯下,實在無需著急那一時半刻。
附上美國一首跟時間有關的詩,希望讀者們都能放寬心,不用再像小弟一樣每天都在怨天尤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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